第一章 集體商標的宗旨
第一條 了促進小欖制鎖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共同維護和提高本地區鎖具產品的市場信譽,保護小欖制鎖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結合小欖鎮制鎖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山鎖具集體商標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其所有權屬于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
第二章 集體商標的品質
第三條 使用該集體商標的產品質量要達到相應類別的“中山市鎖具聯盟標準”要求。
第三章 集體商標的使用條件和手續
第四條 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會員按本規則履行手續后,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
第五條 使用中山鎖具集體商標的單位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申請使用的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
1、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固定經營場地。
3、必須是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會員。
4、必須愿意接受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不定期的質量監督抽查,監督抽查不限于采用集體商標的產品,而是包括企業生產的所有鎖具產品,并且檢驗合格。對于外購關鍵配件的企業,必須協助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對配件企業進行同樣的質量監督檢驗。并且配件進廠要有相應的檢測手段。
5、企業內部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技術文件。
6、采用集體商標的企業生產的所有產品必須要達到或超過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
(二)申領中山鎖具集體商標準用證
1、申請使用中山鎖具集體商標的單位向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提出書面申請。
2、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后, 60天內,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依據考察情況和檢測結果綜合評價,作出書面評價意見。
3、經綜合評價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與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簽訂中山鎖具集體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及中山鎖具集體商標使用承諾書,以下分別簡稱許可協議、承諾書,并報工商局備案。
4、獲準使用中山鎖具集體商標的單位領取由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簽發的中山鎖具集體商標準用證。
(三)領取集體商標標識,按統一要求在商品包裝上印刷商標標識。
(四)按照集體商標使用收費標準交納商標管理費。
第三章 使用集體商標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使用中山鎖具集體商標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其產品上使用該集體商標;
(二) 使用該集體商標進行廣告宣傳;可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中山鎖具集體商標使用牌匾;
(三) 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費有監督、建議的權利;
第七條 使用中山鎖具集體商標成員的義務:
(一) 維護使用中山鎖具集體商標產品的質量和市場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且不低于申請時質量的水平;
(二) 按“中山市鎖具聯盟標準”的要求進行生產和檢驗,愿意接受小欖鎖業協會對產品質量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支持協會質量監督抽查工作;
(三) 中山鎖具集體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集體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確保中山鎖具集體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中山鎖具集體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中山鎖具集體商標;
(四) 按規定按時交納管理費;
(五) 凡違反本規則而引起的經濟責任,由商標使用者自行承擔;
(六)使用者在中山鎖具集體商標準用證有效期滿前60日內重新申請并簽訂許可協議和更換中山鎖具集體商標準用證。
第四章 集體商標的管理與保護
第八條 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是中山鎖具集體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一) 組織本組織成員對《中山鎖具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進行制定和修改;
(二) 組織、監督成員按本規則使用該集體商標;
1、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負責對使用中山鎖具集體商標企業和生產經營者提供品牌支持和技術服務,做好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測工作,會同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加強對中山鎖具品牌的宣傳、保護工作,依法打擊侵犯中山鎖具體商標的違法行為。
2、小欖鎮制鎖行業集體商標受到侵害時,小欖鎖業協會依法維護協會權益,必要時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持有人責令其限期改正,不能按期改進的取消商標使用權。
(1) 出售產品經檢驗不合格的。
(2) 拒絕接受產品監督檢驗的。
(三) 負責對使用該集體商標的產品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四) 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測:
1、協會確定“中山市小欖五金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為使用集體商標的指定產品監督檢測機構。
2、協會隨時組織力量對使用集體商標以及協會推薦的配件企業進行監督抽查。
3、 對抽檢不合格的企業,協會責令其召回市場上流通的該型號產品,收回其中山鎖具集體商標準用證,待其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允許使用中山鎖具集體商標,不能按期整改的將取消集體商標使用權。
4、對于被取消商標使用權的企業,五年內不得使用中山鎖具集體商標。
(五) 對違反本規則的成員做出處理。
第九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審查核準。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成員變化時,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將使用該集體商標成員的名稱、地址、使用商品等內容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非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的成員,擅自在本申請商品上使用與該集體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成員在使用該集體商標時違反本規則,協會有權取消其成員資格,收回其中山鎖具集體商標準用證和已領取的集體商標標識,必要時將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集體商標實行“動態管理”,廢除終身制,對不合格者堅決摘牌并公之于媒體。還要嚴格執行中山鎖具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對未得到授權而擅自使用的,要堅決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中山鎖具集體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中山鎖具集體商標準用證有效期為三年,到期繼續使用者,在有效期滿前60天內向注冊人提出續簽協議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協議有效期滿后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中山鎖具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費,由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確定。
第十五條 中山鎖具集體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商標注冊事宜、印制集體商標標識、檢測產品、受理集體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集體商標等工作,以保證中山鎖具集體商標的信譽,維護中山市小欖鎖業協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受理該商標注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