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印刷業、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開鎖業、寄賣業、二手機動車交易業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行業,都被納入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
為何選擇這些行業?據介紹,目前,全區經營旅館、開鎖、寄賣等特種行業的場所有3萬多家,從業人員約13萬人。這些行業容易成為違法犯罪分子的落腳點、藏身地、銷贓地。所列行業中,既保留了旅館、典當等傳統特種行業,又兼顧了開鎖業等新興行業。按照規定,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和公章刻制業經營需要取得公安機關的許可。其他特種行業則設定了備案制度,規定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條例》刪除了二次審議稿中的“金銀珠寶首飾加工、置換業”。法制委員會認為,當前金銀已經作為普通物品進入千家萬戶,“珠寶”的概念沒有明確界定,且我區作為少數民族地區和人造寶石重要產地,銀和人造寶石加工、置換業經營者數量龐大,且多為小規模家庭式經營,從執法資源考慮既沒有必要也難以操作,因此按一般行業進行治安管理即可。
旅館業典當業需裝視頻監控
《條例》規定,從事旅館業、典當業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營業廳、保管庫房、停車場等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法制委員會認為,視頻監控設備的安裝使用,可有效震懾違法犯罪分子,保護特種行業經營者安全、社會治安穩定。但強制要求所有特種行業經營者安裝,會加重其經濟負擔。因此,《條例》明確了其他特種行業經營者可根據自身需要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同時,規定了公安機關不得利用職務為特種行業經營者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治安管理信息采集傳輸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品牌、銷售單位、施工安裝單位、維護單位等,不得向經營者收取設備運行、維護等費用。違反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即時上傳”將罰一千元以上
由于國家對旅館缺乏統一、明確的界定,對目前新出現的日租房等經營服務場所缺乏有效監管,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犯罪條件。因此《條例》對旅館進行了界定,即按日或按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館(店)、客棧、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等。
《條例》規定,對住宿的旅客,核對其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其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住宿時間等信息,實時錄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傳輸設備并傳報公安機關。多年實踐證明,通過治安管理信息采集傳輸設備傳報旅客信息至公安機關,是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極為有效的重要手段。對沒有“即時上傳”的,《條例》規定將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經營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開鎖經營者需公布姓名電話
近幾年來,全區開鎖業發展迅速,但由于執法依據的不完善,行業高額利潤的追求,加之缺乏嚴格規范的管理和監督,在實際中存在許多問題,危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引發了大量的入室盜竊等侵財案件。
針對一些開鎖業經營單位內部管理混亂,對開鎖技術人員審查管理不嚴,一些地方擅自舉辦開鎖培訓班,利用互聯網等方式隨意傳播開鎖技術等問題,《條例》從七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其中規定經備案的開鎖業經營者,由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布其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并免費提供查詢服務。同時,提供開鎖服務應填寫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樣式的開鎖服務記錄單,并由委托人、見證人、開鎖技術人員分別簽名確認并記錄聯系方式,開鎖服務記錄單至少保存三個月。
為規范開鎖業管理和約束開鎖工具、技術的濫用,《條例》規定禁止向未經公安機關備案的開鎖從業人員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或者傳授開鎖技術。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