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民李晨曦在朝陽區紅旗街開了一家小型超市,經營日用百貨。2013年8月15日,一名顧客從他經營的超市購買了兩把鐵掛鎖,沒想到幾天后他被告上法院。原來,買鎖的人是煙臺三環鎖業集團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師。
原來,李晨曦販賣的鎖具上的商品標識與煙臺三環鎖業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基本一致。煙臺三環鎖業集團有限公司為“三環”牌鎖類商標專用權人,持有國家商標局的商標注冊證,該商標處在有效的續展期內。
三環鎖業集團有限公司認為李晨曦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利,故請求法院判令李晨曦停止侵權,賠償銷售侵權產品致煙臺三環鎖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1.5萬元。
在庭審過程中,法官當庭拆封公證封存的物品,通過比對,被控侵權商品(鎖具2把)上的商品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基本一致。而通過比較被控侵權的商品和原告銷售的鐵鎖,從材質、包裝等方面可以判定,被控侵權商品并非原告生產。
最終,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令李晨曦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銷售行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煙臺三環鎖業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整。